中共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教育基金会支部委员会廉政建设管理制度(试行)
日期:2022-10-13
中共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教育基金会
支部委员会廉政建设管理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中央纪委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精神,结合中共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教育基金会基金会实际,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等为指导,深入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战略部署。
第三条 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要坚持党风廉政工作与业务工作同时计划, 同时部署,同时落实,同时检查,同时考核。
第二章 党支部的责任
第四条 基金会党支部对全会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
第五条 深入开展党性、党风、党纪教育,组织党员、干部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中央重大会议精神、党的先进理论方针政策、党章党规党纪以及与慈善事业相关的法律法律、政策文件和业务技能等,不断提高党员干部廉洁自律的自觉性,增强拒腐防变能力。
第六条 认真开好党支部民主生活会,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接受群众监督,针对存在的问题,及时研究整改措施。
第七条 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对重大问题的决策、重大项目的安排、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应分别通过党支部委员会议或理事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第八条 严肃财务纪律,强化资金监管,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
第九条 把党风廉政建设列入议事日程,定期召开会议,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以及谁分管谁负责的制度。
第十条 遵守《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及其他规定,自觉接受党组织和群众的监督。
第三章 党支部书记的责任
第十一条 党支部书记是党风廉政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对基金会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
第十二条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上级党组织的部署要求,主持研究党风廉政建设的工作,作出具体部署,并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领导反腐倡廉工作的检查考核,督促党风廉政建设各项目标和规章制度的落实。
第四章 党员、干部廉洁自律的要求
第十四条 自觉坚持党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尽职尽责,努力工作,严守纪律,令行禁止,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第十五条 继承和发扬理论联系实际,密切联系群众,批评与自我批评的作风和实事求是、艰苦朴素的优良传统。班子成员、党员干部带头落实勤俭节约、严禁浪费的作风,牢固树立节约光荣、浪费可耻的思想观念,为群众作出表率,大力营造崇尚节约、反对浪费的良好氛围。
第十六条 克己奉公、廉洁工作,不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不做违反原则或规定的事。
第十七条 不得出入高档会所,不得出入不向公众开放、只对少数人开放的餐饮服务、休闲娱乐、美容健身等场所。
第十八条 在开展筹资、项目执行及其它工作时,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会相关规定,始终坚持和体现公益性、公信力原则,不得收取合作伙伴和执行单位回扣、中介费、好处费、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商业预付卡、电子红包、土特产等,不得侵吞国家和集体财物。
第十九条 不得借出差、开会等名义公款旅游。出差期间,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不得离开工作地区,到旅游区、名胜区游览,工作结束,及时返回。
第二十条 与合作伙伴在基金会洽谈业务时,不安排任何形式的宴请,可在机关食堂用餐。如因工作原因确实需在外用餐,应按用餐标准每餐每人不超过60元,用餐后,发票后注明时间、地点、原因、参加人员,经审核后实报实销。
第二十一条 严格遵守公务用车规定,禁止公车私用或“私车公养”。婚、丧、嫁、娶一律不准用公车,不准用公车接送子女上学,不准用公车旅游、娱乐、渡假和办私事等。
第二十二条 提高工作透明度,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凡应当群众知道的事情都要以适当方式,及时公布于众,形成制度,要密切同群众的联系,随时了解群众的呼声和要求,虚心听取他们的批评意见或建议,增强党员、干部的民主作风和公仆意识。
第二十三条 兢兢业业、勤奋工作,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水平,解放思想、勇于改革,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自2021年8月1日施行。
支部委员会廉政建设管理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中央纪委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精神,结合中共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教育基金会基金会实际,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等为指导,深入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战略部署。
第三条 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要坚持党风廉政工作与业务工作同时计划, 同时部署,同时落实,同时检查,同时考核。
第二章 党支部的责任
第四条 基金会党支部对全会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
第五条 深入开展党性、党风、党纪教育,组织党员、干部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中央重大会议精神、党的先进理论方针政策、党章党规党纪以及与慈善事业相关的法律法律、政策文件和业务技能等,不断提高党员干部廉洁自律的自觉性,增强拒腐防变能力。
第六条 认真开好党支部民主生活会,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接受群众监督,针对存在的问题,及时研究整改措施。
第七条 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对重大问题的决策、重大项目的安排、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应分别通过党支部委员会议或理事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第八条 严肃财务纪律,强化资金监管,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
第九条 把党风廉政建设列入议事日程,定期召开会议,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以及谁分管谁负责的制度。
第十条 遵守《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及其他规定,自觉接受党组织和群众的监督。
第三章 党支部书记的责任
第十一条 党支部书记是党风廉政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对基金会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
第十二条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上级党组织的部署要求,主持研究党风廉政建设的工作,作出具体部署,并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领导反腐倡廉工作的检查考核,督促党风廉政建设各项目标和规章制度的落实。
第四章 党员、干部廉洁自律的要求
第十四条 自觉坚持党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尽职尽责,努力工作,严守纪律,令行禁止,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第十五条 继承和发扬理论联系实际,密切联系群众,批评与自我批评的作风和实事求是、艰苦朴素的优良传统。班子成员、党员干部带头落实勤俭节约、严禁浪费的作风,牢固树立节约光荣、浪费可耻的思想观念,为群众作出表率,大力营造崇尚节约、反对浪费的良好氛围。
第十六条 克己奉公、廉洁工作,不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不做违反原则或规定的事。
第十七条 不得出入高档会所,不得出入不向公众开放、只对少数人开放的餐饮服务、休闲娱乐、美容健身等场所。
第十八条 在开展筹资、项目执行及其它工作时,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会相关规定,始终坚持和体现公益性、公信力原则,不得收取合作伙伴和执行单位回扣、中介费、好处费、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商业预付卡、电子红包、土特产等,不得侵吞国家和集体财物。
第十九条 不得借出差、开会等名义公款旅游。出差期间,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不得离开工作地区,到旅游区、名胜区游览,工作结束,及时返回。
第二十条 与合作伙伴在基金会洽谈业务时,不安排任何形式的宴请,可在机关食堂用餐。如因工作原因确实需在外用餐,应按用餐标准每餐每人不超过60元,用餐后,发票后注明时间、地点、原因、参加人员,经审核后实报实销。
第二十一条 严格遵守公务用车规定,禁止公车私用或“私车公养”。婚、丧、嫁、娶一律不准用公车,不准用公车接送子女上学,不准用公车旅游、娱乐、渡假和办私事等。
第二十二条 提高工作透明度,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凡应当群众知道的事情都要以适当方式,及时公布于众,形成制度,要密切同群众的联系,随时了解群众的呼声和要求,虚心听取他们的批评意见或建议,增强党员、干部的民主作风和公仆意识。
第二十三条 兢兢业业、勤奋工作,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水平,解放思想、勇于改革,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自2021年8月1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