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程制度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教育基金会财务管理办法

日期:2022-10-13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教育基金会
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保障财务运行的科学与规范,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为基金会决策提供真实、准确、及时、完整的财务会计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基金会管理条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以及《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教育基金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会财务管理的目标是:建立健全财务制度,规范财务行为;加强预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防止资产流失;加强财务分析和财务监督,规范财务信息披露。
第三条 基金会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管理各项收入,降低管理费用,合理安排和使用各项资金;加强会计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和规程,加强财务监督、检查;维护基金会财产完好,充分发挥财产物资效益;开展财务分析,参与基金会财务决策,规范财务信息披露,促进基金会建设和事业发展。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四条 基金会理事会定期审议基金会的财务报告,决定财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基金会秘书处负责日常财务管理工作。
第五条 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专职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工作。会计人员必须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六条 基金会的财务活动依法接受社会公众和国家有关管理部门的监督;每年接受会计师事务所的财务审计。
第七条 基金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章 会计核算
第八条 基金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第九条 会计年度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止,以权责发生制为核算基础,采用借贷记账法,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第十条 会计核算遵循的原则:
(一)会计核算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事项为依据,如实反映基金会的财务状况、业务活动情况和现金流量信息。
(二)会计核算所提供的信息能够满足会计信息使用者(如捐赠人、受益人、理事会等)的需要。
(三)会计核算应当按照交易或者事项的实质进行。
(四)会计政策前后各期应当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如有变更,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加以披露。
(五)会计核算按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会计信息应当口径一致,相互可比。
(六)会计核算应当及时进行,不得提前或延后。
(七)会计核算和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清晰明了,便于理解和使用。
(八)所发生的费用与其相关的收入相匹配,同一会计期间内的各项收入和与其相关的费用在该会计期间内确认。
(九)资产取得时应当按照实际成本计量,资产账面价值的调整,应当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执行,基金会不得自行调整资产账面价值。
(十)会计核算应当遵循谨慎性原则和重要性原则。
第四章 资产管理
第十一条 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资产管理制度,接受理事会、监事、登记管理机关和财务部门的监督。
第十二条 限定性资产管理。各类专项捐赠款项,严格遵照捐赠者的意愿进行资产管理和会计核算。
第十三条 本会资产中的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固定资产:单位在1000元(含10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1年以上列为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指单价在1000元以下,使用期限较短,易消耗的物品。
第十四条 资产(实物)必须建立实物入库,出库登记制度,列明品种、数量及金额,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十五条 资产投资必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所投资的资产最多不得超过净资产的50%(直接购买银行保本理财产品除外)。可以用于投资的资产限于非限定性资产和在投资期间暂不需要拨付的限定性资产。违规投资按本会的《章程》规定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 货币资金管理
(一)基金会理事会对本单位货币资金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有效实施以及货币资金的安全负责。
(二)岗位设置及职责分工。货币资金核算岗位设置按不相容职务相分离的原则,设置出纳、会计和财务主管岗位。1、出纳岗位职责:根据相关法规规定办理现金收付款业务,负责保管库存现金,保证现金收付、现金提款、存款过程的安全,办理现金收支业务的结算、领用和购买银行各种票据、妥善保管空白票据、网上银行管理、其他货币资金的管理,保管法定代表人印章、妥善保管支付U盾和密码。不得兼任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2、会计人员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办理银行结算业务,负责复核银行存款收支原始凭证;检查出纳人员开出的银行结算票据金额、日期、抬头等要素是否正确,无误后加盖印鉴;负责网银支付的审核签署;每月底及时核对银行存款帐,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及时进行银行对账。负责保管和开具捐赠统一票据、单位之间往来款票据、妥善保管财务专用章。3、财务主管(秘书长兼)审核货币资金收支原始凭证,审核各项资金收支可行性,对货币资金的账簿记录和实际金额进行核对。不定期核查货币资金业务工作。对银行结算凭证传递、保管等环节加强管理与控制。不得由其中一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全过程。
(三)严禁未经授权的人员办理货币资金业务和直接接触货币资金。
(四)本基金会货币资金审批程序和权限:根据本会《章程》和《财务管理制度》规定,凡是本会货币资金支出,一律由本会理事长签批执行。1、捐赠协议中有约定的定向定项目捐赠资金,按捐赠者意愿使用,可分批次支出,也可一次性支出。2、本会的自有资金支出,金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由理事长签批执行;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须经理事长办公会议通过执行;金额在15万元以上的,须经本会理事大会通过执行。
(五)现金的管理
1、基金会应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使用现金。具体范围包括:支付职工工资、津贴、奖金。支付个人劳务报酬。支付各种劳动保护费、福利费用。支付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结算起点1000元以下的零星支出。支付学生、教师的助学金、奖学金、奖教金等。确实需要现金的其他支出。例如因采购地点的不确定、抢险救灾及其他特殊情况,办理转账结算不方便而必须使用的现金。
2、切实减少支出中的现金支付结算,凡是不属于现金开支范围的业务应当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特殊情况需说明理由,并征得理事长同意。
3、出纳人员应严格按照程序办理现金收付款业务,负责库存现金的保管,现金业务办理完毕,及时登记现金日记账。每日盘点库存现金,做到日清月结,确保账款相符,库存现金不得大于6000元。办理现金收支业务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不得以收抵支、坐支现金。不得私设"小金库"。超过开户银行核定的现金库存限额,应及时存入银行,不得白条抵库,不得擅自挪用。从银行提取现金,应写明现金用途。大额现金存取款业务需两人或两人以上经手。需外出存取现金时,必须严格执行派员护送或专车接送规定。不得用银行账户代替其他单位或个人存入或支取现金,不准以个人名义在储蓄所存入公款,不准保留帐外公款。6、交款人向出纳交纳现金,会计人员需开具收款收据并注明缴款事由。出纳人员根据收款收据清点现金入库。
4、财务主管(秘书长兼)要不定期的盘点现金,确保现金账面余额与实际库存相符。发现不符,及时查明原因,作出处理。
5、出纳人员工作交接时,需填制移交清单,写明库存现金票面数额及现金日记账账面余额,交接双方在监交人的监督下清点现金,并与现金日记账核对,并在现金日记账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移交人印章,由移交人签名确认。交接完毕,应由移交人、接收人、监交人三方共同在移交清单上签字后存档一份,移交人、接收人各执一份。
(六)网上银行管理
1、基金会因业务需要经理事会通过后,开通网上银行账户相关业务。本基金会网上银行目前仅限于以下业务:账户查询:账户状态及其余额的查询、历史交易查询、明细账、票据查询等。银行转账结算。信息下载:银行对账单下载,交易明细下载。
2、网银密钥管理:网银账户一律要求同时具备登录口令、数字证书(加密U盘 )多重安全防护功能,最大限度保证网银应用及账户资金的安全。登录口令在安装网银系统时,由负责操作的财务人员自己设定;数字证书(加密U盘 )由相关银行发放,由财务人员专人负责保管,并在转账时做登录之用。网银口令应定期进行变更。
3、网银转账支付采用制单授权两人相互制约原则进行管理:发生网银转账业务时,首先由出纳负责制单,经会计复核,财务主管审核准确无误后交理事长签批,钱款方可转出。          
4、财务人员工作交接时,需要到开户银行办理网银变更手续。
(七)银行存款管理
1、银行账户由财务处统一集中管理,不得出借出租账户。
2、出纳人员办理银行业务时,必须以记账凭证为依据开具票据,支付票据的收款人名称应与发票上名称一致,不得无故变更。
3、基金会一般不对外开具现金支票和转账支票,如特殊原因需要开具的,经过理事长同意之后方可办理,而且要经办人在支票存根联上签字方可领取。
4、会计人员应按月及时核对银行账,并及时清理未达账项。超时未达账款要尽快处理并入账。
5、银行对账单装钉进记账凭证中。
(八)因经办人员工作过错造成货币资金损失的,经办人员应承担赔偿责任。
(九)票据和有关印章的管理
转账支票、现金支票、现金借款单、捐赠统一票据、往来款票据等实行专人分别管理,专人领取和购买,并设登记簿进行记录,防止空白票据的遗失和被盗用。
银行印章实行专人分别保管,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
(十)其他货币资金必须分类建立明细账,以反映其他货币资金的增加、减少、结存情况。
(十一)监督检查
基金会秘书长要不定期地对本单位货币资金业务进行检查,一查库存现金与账面余额是否一致;二查支付款项业务的印章是否专人分别保管;三查票据管理是否存在漏洞等。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货币资金内部控制中的薄弱环节,应当及时纠正和完善,并向理事长报告。
第十七条 实物资产管理
(一)本制度中所称的实物资产包括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两大类。固定资产是指使用寿命在一年以上,且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原有实物形态的各种财产物资,包括房屋、办公设备、器具、工具等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低值易耗品是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 2000元以下的物品,或价值低于前标准,但能在较长时间内保持实物形态,并非一次性消耗的用具物品。一次性使用的毛巾、笔墨纸张、硒鼓耗材等办公用品,不作为低值易耗品建立台帐。
(二)接受捐赠的食物类物品,按捐赠者意愿及时使用处置,按生产厂家出厂价入账核算收支。
(三)本会所有财产、办公用品都要登记清楚,按规定记帐,统一管理,做到账实相符。此项工作办公室全面负责。
(四)财产管理采用分岗专人负责。办公室每年至少要清点核对一次,以便维修、补充、报损,并及时登记新产品。
(五)借用物品,必须经理事长同意,办理借用手续。
(六)本会贵重财产如电脑、摄像机、照相机等由专人保管,填写保管记录。财产发生损坏、丢失情况,要及时报损,并按有关赔偿规定处理。
(七)加强固定资产管理和使用。建立固定资产实物明细账,并进行日常管理,每年对固定资产清查一次,及时进行保养维修。
(八)低值易耗品,建立登记使用台帐。
第十八条 无形资产管理
基金会在取得无形资产时,应按照取得时的实际成本入账,并按照资产管理制度规定进行摊销。
第十九条 对外投资管理
(一)基金会进行保值增值应当遵守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符合基金会的宗旨,维护基金会的信誉,遵守与捐赠人和受助人的约定,保证公益支出的实现。
(二)基金会根据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报告,经理事会集体决策,严格执行审批程序并加强监督管理。
(三)应严格执行内部风险控制制度,以实现投入资金的保值和增值。
(四)基金会投资收益必须全部纳入银行账户进行统一管理,并确保用于符合公益宗旨的方向。
(五)资金增值部分除用于日常管理费用和计提保值增值投资活动风险准备金以外,统一纳入非限定性资金。
第五章 负债管理
第二十条 负债是指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现时义务,履行该义务预期会导致含有经济利益或者潜力的资源流出基金会。基金会负债主要包括短期借款、长期借款、应付账款、预收账款等。
第二十一条 基金会应加强对应付款项和预收账款的清及时清查其经费来源与具体用途,按时结清,不得长期挂账。
第六章 净资产管理
第二十二条 基金会净资产应当按照其是否受到时间限制或用途限制分限定性净资产和非限定性净资产进行核算。
(一)时间限制是指资产提供者或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基金会在收到资产后的特定时期之内或特定日期之后使用该项资产,或者对资产的使用设置了永久限制。
(二)用途限制是指资产提供者或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要基金会将收到的资产用于某一特定的用途。
第七章 收入管理
第二十三条 基金会的收入来源分为捐赠收入、提供服务收入、投资收益和其他收入等。
(一)捐赠收入是指基金会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所取得的收入。
(二)提供服务收入是指基金会根据章程等的规定向其服务对象提供服务取得的收入。
(三)投资收益是指基金会因对外投资取得的投资净损益。
(四)其他收入是指除上述主要业务活动收入以外的其他收入,如银行利息收入等。
(五)凡收入必须开具相应的合法票据,并及时将支票、现金缴存银行入帐;所收现金不得过夜,不得坐支(从单位的现金收入中支付金),须当天缴存银行。
第二十四条 基金会对于各项收入应当按是否存在限定区分为非限定性收入和限定性收入进行核算。
第二十五条 基金会接受捐赠应确保公益性。附加对捐赠人构成利益回报条件的赠与和不符合公益性质的赠与,不应确认为公益捐赠。
第二十六条 基金会设立专用的人民币账户和外汇账户,接受捐赠资金。
第二十七条 在现行条件下,捐赠资金进入基金会专用账户后,由基金会财务部设立单独的项目,统一进行会计核算与管理,并向捐赠人出具合法、有效的捐赠票据。
第二十八条 指定用途资金进入基金会账户后,应单立科目,并严格按照捐赠协议执行。按照协议要求,定期向捐赠人报告该基金的使用情况。
第二十九条 接受金融产品捐赠(如股票、债券、基金等),应及时办理过户或变现划入基金会专用账户。
第三十条 接受实物捐赠,应按照市场上同类或相似资产的价格确定公允价值登记入账;无法根据公允价值入账的由资产评估专业机构进行评估,根据评估报告的价格入账。根据捐赠协议,由基金会向学校有关部门与受赠单位办理相关手续。
第八章 支出管理
第三十一条 本会支出是:业务活动支出,筹资费用,管理费用,其他费用。
(一)所有经费支出由理事长“一支笔”审批。凡购买物资、工具、维修等支出,须具体写明该费用的用途、时间、经办人。如果以综合名称(如:办公用品)开出的发票,必须附有详细的购物清单,凡发票与物不相符的不予报销。一次性100000元(含100000元)以内的必须经理事长同意签字后方可报销;100000元以上的必须经本会理事长办公会议讨论采购;15万元(含15万元)以上的必须经本会理事大会讨论通过,方可支出。
(二)工作人员工资支付标准依据教育局抄告意见书,经理事会通过后执行。
(三)工作人员因公外出,差旅费核销参照当地财政局发文的《差旅费报销规定》标准执行。
(四)本会召开各种会议及组织有关大型公益活动(包括志愿者培训)必须预先编制预算,经理事长办公会议通过,原则上按预算执行。
(五)公益活动支出
1、捐赠者有意愿的公益活动,按捐赠者与本会签订的协议执行经费支出。
2、本会本部设立的公益活动项目和有关志愿者培训活动支出,按上述有关条款执行。
第九章 预决算管理
第三十二条 根据基金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按照年度工作计划和任务,本着资源统筹规划、保障工作重点、收入支出协调、勤俭节约办事的原则,编制年度财务预算。
第三十三条 秘书处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形成年度财务总预算草案。预算内容应包括基金会的各项收入、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筹资费用等。预算草案经秘书长审核后,形成年度财务预算报告,报理事会审议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四线条 秘书处在编制预算时,收入预算参考上年预算执行情况及业务发展计划合理预测制定,业务活动成本预算根据项目特点、项目执行情况和工作计划测算编制。
第三十五条 基金会严格执行财务预算,除因工作计划、工作内容有较大调整、或者人员发生较大变化,需要通过预算调整程序核准新的预算外,一般不予以调整。在年内季末或年末,秘书处应总结、分析预算执行情况及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上报理事会。
第三十六条 年度财务决算是年度会计期间公益项目的收入及成本、资产质量、财务效益等基本情况的综合反映,是全面了解和掌握运营状况的重要手段。
第三十七条 基金会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在进行财产清查、债权债务确认和资产质量核实的基础上,以年度内发生的全部经济交易事项的会计账簿为基本依据,认真组织机构财务决算编制和报表工作,做到账表一致、账账一致、账证一致、账实一致。

第十章 外汇收支管理
第三十八条 基金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规定开立外币账户,办法外汇业务,并设置外汇账套进行辅助核算。基金会发生外币业务后,应当采用业务发生时的汇率,将外币金额折算为记账本位币金额记账。
第三十九条 各种外币账户的外币余额,期末时应当按照期末汇率折合为记账本位币。按照期末汇率折合的记账本位币金额与账面记账本位币金额之间的差额,作为汇兑损益计入当期费用。
第十一章 捐赠票据管理
第四十条 基金会取得的各项捐赠收入均应开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定的“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
第四十一条 基金会捐赠票据由财务部统一领购和管理,其他单位不得私自购买票据。
第四十二条 基金会财务人员使用和管理捐赠票据应遵守国家和基金会的规定,不得转借、转让,也不得为其他单位或个人代开。
第十二章 关联方交易管理
第四十三条 基金会制定关联方管理制度,关联交易应遵循诚实守信;平等、自愿、等价、有偿;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第四十四条 基金会产生关联交易后,要由相关部门向秘书长提交关联交易的书面报告,由秘书长及时汇报给理事长和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 为体现公正、公平、公开原则,关联方交易信息应在基金会年度工作报告、基金会网站及其他媒体上进行披露。
第十三章 会计档案管理
第四十六条 会计人员将办理完毕的会计核算资料经过整理、立卷、装订成册,向教育局档案室移交归档。应归档范围:记账凭证、账簿、财务报告、其他会计核算资料。因教育局档案室储存量有限,故仅向档案室移交会计记账凭证,账簿、财务报告、其他会计核算资料仍由本会财务主管保管在基金会办公室,并编制好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第四十七条 会计档案必须妥善保管、有序存放、方便查阅,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需永久保存的会计档案包括年度会计报告、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需保管15年的会计档案包括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档案移交清册。需保管10年的包括银行对账单、纳税申报表、银行余额调节表等。固定资产卡片账需在固定资产报废清理后保管5年。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
第四十八条 财务人员或上级财务审计部门因工作需要查阅会计档案时,必须按规定办理查阅手续,并及时归还,严禁涂画、拆封和抽换。
第四十九条 会计档案保管期满需要销毁时,由会计机构会同档案管理机构提出销毁意见,经理事长和理事会批准,报县级档案销毁管理局批准执行。会计和档案管理人员应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销毁时应由业务主管部门的审计部门和财务部门有关人员参加,并在销毁单上签名和盖章。
第五十条 销毁会计档案须按规定程序审批。对到期未了结的债权债务的原始凭证及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单独抽出另行立卷,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
第十四章 财务报告
第五十一条 财务会计信息是捐赠人、管理者和理事会等了解机构资源情况、负债水平、资金使用情况及现金流量等信息的重要来源。财务信息披露是建立社会公信力的重要环节,其主要形式是财务会计报告。基金会制定财务报告管理制度,根据相关规定,对外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报告,定期报送业务主管部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向捐赠人报告捐赠使用情况。
第五十二条 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基金会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的内容、会计报表的种类和格式、会计报表附注应予披露的主要内容等,按《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
第五十三条 会计报表至少包括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和现金流量表。
第五十四条 财务分析的主要内容包括:预算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成本(费用)情况,财产物资的使用、管理情况等。财务管理部门应结合项目管理和服务特点,建立科学、合理的财务分析指标。通过分析,反映业务活动和经济活动的效果,并将分析结果及时反映给秘书处和理事会,为其进行决策提供科学、可靠的依据。
第五十五条 以单一项目或捐赠人为报告主体的财务会计信息由财务部门负责按会计制度核算并编制,报秘书长审阅批准后,方可对外提供或披露。重大财务信息的披露必须纳入财务会计报告的内容,由财务部按规定报请批准后对外披露。
第十五章 财务监督
第五十六条 基金会为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体制,明确职责划分,应制定财务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第五十七条 基金会的财务管理接受理事会和学校的双重领导,接受财政、税务、会计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接受会计师事务所每年对基金会的账务进行审计。
第五十八条 基金会秘书处对捐赠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如捐赠基金使用过程中出现违反捐赠协议或基金会相关规定的情况,基金会秘书处有权停止捐赠资金的支付并报告捐赠人。
   第五十九条 基金会有权对转入学校的捐赠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并根据协议,定期向捐赠人报告捐赠款的使用情况。
第十六章 附则
第六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基金会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由基金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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