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教育基金会财务制度
日期:2006-10-02
一、为规范人民教育基金会的财务管理,依法进行会计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订本制度。 二、人民教育基金会为独立财务核算单位;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三、人民教育基金会配备专(兼)职会计和出纳人员,在理事会的领导下,负责本会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 四、人民教育基金会在当地银行开设资金结算账户。实行单位财务专用章和法人章为“印鉴”的支票取款转帐业务。 五、人民教育基金会依法建立总帐、明细帐和现金收付日记帐帐薄,按“资产负债表”的科目在总帐内设置会计核算帐户。 六、人民教育基金会现金的核算做到每笔收支逐一登记入帐,日清月结,其帐面余额必须与库存现金相符。 七、人民教育基金会可根据本会业务活动总量实际,实行每月或每季度结帐,编制资金收、支月(季)报表,即“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捐赠收支明细表”和有关文字说明组成。 八、人民教育基金会会计核算原则: 1、一切经济活动必须由财务部门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2、社会各界、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捐赠钱、物,必须出具合法(当地财政部门监制)的票据。 3、会计核算必须以真实、合法、手续齐全的票据为依据,编制记帐凭证,登记帐簿。 4、人民教育基金会的各项支出遵照基金会的章程规定,编制当年支出计划,确保年度收支平衡。 九、收入管理。人民教育基金会的主要收入是:捐赠收入(含实物),提供服务收入,政府补助收入,商品销售收入,投资收益,及其他收入。 十、支出管理。人民教育基金会支出:业务活动成本,捐赠支出,管理费用,其他费用。 十一、各类费用支出的票据必须有二人以上签字并有经办人的简要说明方可入帐。 十二、限定性资产管理,各类专项捐赠款项,严格遵照捐赠者的意愿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十三、人民教育基金会的留本基金在确保基金安全的前提下,努力使基金得到最大限度地增值。 十四、人民教育基金会按时编制会计报表和年终决算的财务报告。 十五、加强人民教育基金会的财务监督,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每年度至少一次向理事会报告资金活动情况。接受地方审计,财政部门的检查;并受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的年度检查。 十六、人民教育基金会的固定资产暂时参照《中小学校财务制度》第八章第三十一条至第三十四条的有关规定,办理财务核算和管理。 十七、本制度自2006年1月1日起实施。 附件:人民教育基金会的财务报告表: 1、资产负债表 2、业务活动表 3、捐赠支出明细表 浙江省宁海县有民教育基金会 二00六年一月一日 |